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是根据法律与政策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通常确权是针对农村土地权的确认,那么国家土地确权最新政策有哪些呢,下面本文就来给大家介绍下吧。
国家土地确权最新政策
1、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该范围主要包括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2、存在争议的宅基地不能确权
如果农村处的宅基地的占地面积或者四邻边界存在一定争议,那么该宅基地不能进行确权。
3、新老住宅只能确权一处
如果新住宅已经建成并且入住,但老房屋仍然并未拆除的。根据一户一宅原则,新老住宅只能确权一处。
4、房屋坍塌的土地也无法确权
如果自然坍塌两年以上的房屋和宅基地,这类房屋和宅基地将被依法回收,不能进行确权。
土地全权带来哪些影响
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
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土地确权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
3、有利于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
4、有利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土地确权最新政策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让大家对土地确权有一定了解,同时土地确权政策,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的改革。
法律主观:
农村土地确权结束后以下土地会被收回:1、未办理手续的土地根据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私自开垦荒地等四类荒地,由国土部分进行依法处置,也禁止在耕田上建造房屋等设施。而耕地确权证书中,农民是合法耕田是由村集体统一分发的。2、空闲或房屋坍塌两年以上两年以上空闲的宅基地或坍塌的房屋未进行使用的,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村集体上报县级政府注销土地登记,由村集体收回。3、超标的宅基地宅基地确权中明确规定,确权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的数量,按当时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需退还村集体。4、非农业户口继承的土地将被回收农村土地是属于农村村集体的,一旦离开农村,在城市落户并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那么在法律层面和角度上来讲,就不能继承农村土地了。而未得到批准重建的房屋,也将被村集体回收。《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为了便于国家对土地进行更好地规划和统筹,也为了保障广大农民朋友的更多利益,我国近年来对农村土地开展了土地确权活动。下面,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农民的土地确权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感兴趣的朋友不妨来看看。
1、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
对于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按照相关规定退耕还林的土地,按照规定发放林权证,不列入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的范围之内,只在登记簿上面进行说明。
2、流转承包地的登记
农民朋友之间互换和转让的承包地,如果没有产生纠纷,则按照现有的土地占有方式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对经营权有纠纷的,则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确权登记。
3、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的登记
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应由村、组调查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如果矛盾比较突出,暂时不能解决的,划定争议区域登记造册,记录在案,争议解决之后进行确权公示和登记。
4、基本农田统一规划整理后的承包地承包
对于1998年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的承包土地,如果原有的“四至”界限变动或消失的,按照村、组约定的四至界限、面积确权登记。
5、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
对于1998年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6、土地承包人去世并由子女耕种的承包地登记
如果土地承包人单独立户,而且已经去世的,其子女还在同一个村组之内的,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其子女不在同一个村组的,土地收回集体。
7、相邻农户承包地纠纷的处理
相邻农户承包地纠纷界畔位移较大的,待纠纷调处无异议后,再按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界畔进行登记。
8、合并或分立村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轮延包后村组合并或分立的,维持合并或分立前村组面积,按规定进行登记。
9、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的登记
农户全家迁入城区并进行农转非户口的,土地收归农村集体所有,不参加土地确权登记。农户全家迁入城区没有固定收入的,该户仍保留承包地,要予以确权登记。
10、户口迁出的承包地登记
农户全家迁入其它乡镇并取得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其居住地的承包地为集体所有。在其它乡镇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应予以土地确权。
11、婚嫁后承包地变化登记
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按规定登记。
12、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
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在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联系不上本人的情况下,可按照正常情况来办理土地确权登记,由集体代为管理。
13、承包地实测中多出来的土地登记
对测量多出来的承包地,维持原来的承包合同不变,多出的土地按照实有面积进行确权,将承包合同复印件附到新的土地使用权证档案中。
14、水冲沙压无法恢复的承包地登记
有水冲沙压的承包地仍由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15、国家征用、占用的承包地登记
国家征用、占用的承包地应予以收回,并核减相应的集体土地使用面积。
16、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登记
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在登记簿上予以记录,由原来的权属农户进行签字,核减相应的土地面积。
17、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登记
凡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18、附属地的确权登记
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农户耕种附属地收归集体所有,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文章小结:以上就是关于“农民的土地确权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的相关内容解答,希望能够给有需要的朋友带来一些参考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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